近日,深圳市破产管理署就《深圳市个人破产信息登记与公示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公开征求意见。据悉,《办法》旨在规范个人破产信息登记和公示活动,提升个人破产制度运行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同时,最大程度减轻债务人、债权人、管理人的申报负担,并增加主动公示期限—裁定免除债务后公示时限八年,其他情形期限一年。此举标志着深圳个人破产改革试点持续进入深化阶段,规范个人破产信息登记与公示,将有效保护债权人权益并防范破产欺诈。
《办法》共二十二条,包含总则、信息登记、信息公示、监督管理和附则五部分,将于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是对2021年印发的《深圳市个人破产信息登记与公开暂行办法》的全面更新。根据起草说明,其中部分关于信息共享、信息登记、信息公示的规定已经无法满足实际需要,例如并未设置具体公示期限,故进一步优化个人破产信息登记公示制度。
《办法》的亮点之一为了最大程度减轻相关主体申报信息的负担和成本,《办法》规定深圳市破产管理署积极推动与人民法院、相关单位实施个人破产信息共享,尽可能通过信息共享方式获取个人破产信息,原则上不再通知债务人、债权人、管理人等相关主体申报。
在主动公示及申请查询的范围方面,包括个人破产案件有关裁判节点信息、债务人的姓名、证件号码(脱敏处理)、管理人名称、团队负责人和联系人基本信息、限制或者解除限制债务人消费行为信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的主要内容等。
主动公示期限的设置体现了透明度和隐私性的平衡。人民法院裁定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的,深圳市破产管理署主动公示个人破产信息的时限为八年,其他个人破产信息的主动公示期限为一年。公示时限届满后相关个人破产信息将删除。
为确保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债务人在执行考察期需定期申报信息。其中,重整、和解债务人于每月15日前申报上一月度的收入、支出和债务清偿状况,清算债务人于每月15日前申报上一月度的收入、支出和财产状况。据悉,个人破产制度的核心在于保护“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而创业创新是45年来推动深圳特区前行的精神旗帜。
文|记者 李艺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