奔流新闻讯(记者张秀芸)“经全面审查与慎重考量,现裁定对社区矫正对象赵某减去有期徒刑二十日,缩减缓刑考验期六个月……”6月5日,随着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法槌的落下,社区矫正对象赵某减刑一案当庭裁定。赵某因见义勇为的重大立功表现获减刑。奔流新闻记者从甘肃省司法厅获悉,该案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施行以来甘肃首例社区矫正对象因见义勇为获准减刑案件。
据了解,赵某因犯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被判处缓刑。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下,赵某悔罪态度良好,严格遵守社区矫正规定,与妻子在当地经营自主洗车房和早餐店,还承包80余亩耕地,不仅生活逐渐步入正轨,还积极参与当地公益活动,成为邻里眼中的热心人。
2024年5月18日晚,赵某与同伴在瓜州县某公园湖边垂钓时,突然听到急促慌乱的拍打水面声。他循声望去,发现不远处湖水中一名儿童正拼命挣扎,情况万分危急。赵某迅速呼喊同伴,在水较深且水下状况不明的情况下,赵某与同伴合力将落水儿童成功救起。
事后,经瓜州县相关部门调查,认定赵某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行为。为弘扬正能量,酒泉市司法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认定赵某见义勇为行为属于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向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减刑建议。
今年6月5日,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社区矫正对象赵某减刑一案。经全面审查与慎重考量,最终裁定减去社区矫正对象赵某有期徒刑二十日,缩减缓刑考验期六个月。
据甘肃省社区矫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对符合减刑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依法提请减刑,有助于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体现了社区矫正执法工作既有“法度”又不失“温度”,更向社会传递出积极信号:即便曾经犯错,只要真心悔过、积极向善,就能获得社会的认可与尊重。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相关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若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且有悔改或立功表现,可减刑。重大立功表现包括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检举重大犯罪活动、发明创造、舍己救人、在自然灾害或事故中突出表现,以及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六种情形,符合其中之一的,由社区矫正机构提出减刑建议及证据材料,经有关部门依法审核裁定后,可以减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