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6日,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湖南省政协原党组副书记、副主席戴道晋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一案。
通报称,戴道晋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违规借用私营企业主车辆。
无独有偶,近期多名落马的高级别官员通报中,都出现了类似的表述:
-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海关总署纪检监察组、湖南省监委对拱北海关原党组书记、关长赵民无偿借用他人车辆;
- 海关总署原党委委员、副署长孙玉宁借用管理服务对象车辆;
-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原一级巡视员蔡瀛违规接受民营企业主提供的车辆保障和司机服务等。
违规使用车辆、借用车辆,或者违规接受司机服务,虽然表面上是“小问题”,但实际上是权力滥用、纪律松弛和官本位思想的外化。
“借用”本质是“寻租”
取消一般公务用车后,没有了专用的“公车”,一些养尊处优惯了的领导干部特权思维尤在,便以“车辆少、任务重”为由,打起了“向企业等服务对象借车”的如意算盘。
表面上看,借用车辆是为了工作考虑,实质上反映出了个别领导干部对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漠视和对作风建设雷霆力度的低估。
这些领导干部将公权力私有化,利用职务之便向企业或下属单位借车,表面上是“借用”,实则是权力寻租。
借车行为背后往往隐藏着利益交换。企业慑于官员手中的权力,不得不“配合”,而官员则可能通过其他方式“投桃报李”,形成官商勾结的利益链条。
必须遏制“车轮上的腐败”
2013年《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发布实施后,取消了一般公务用车,推行社会化、市场化改革。但是,部分地区的公务用车仍存在“专车化”现象,甚至通过租车服务变相保留了公车使用的特权。
一方面,公车私用等违规行为存在一定的隐蔽性,加上没有规范统一的管理标准,“车轮上的腐败”难以甄别和遏制;另一方面,公车私用不仅损害了公共利益,也严重影响了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的声誉和公信力。
与正常借用不同,违规借用强调的是党员领导干部与提供钱款、住房、车辆的当事人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从而影响了公正执行公务。
这样的“借用”不仅违反了廉洁纪律,也容易滋生腐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实际工作中,如果久借不还,或以借为名行非法占有之实,则是怀着非法占有的故意收受他人财物,这就变成了受贿,不仅违纪,还涉嫌违法犯罪。
长期违规使用公车、私车公养的问题,是“四风”问题隐形变异的表现。
从以往的案例通报中不难发现,纠治“四风”高压态势下,仍然有个别人顶风违纪,踩踏纪律红线。
私车公养中较为典型的,是用公家加油卡为私车加油。一些党员干部不仅花公家的钱为自己的车加油,还慷公家之慨给子女和朋友的车加油,甚至将加油卡变异为购物卡。
有的党员干部甚至违规使用执法执勤类公务车辆。2020年3月,湖北省随县司法局党组成员殷发明擅自驾驶执法执勤警车接送亲属及其他人员,并造成警车因交通事故受损;2019年9月,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右前旗德伯斯镇卫生院院长金杰华违反车辆管理规定,擅自使用单位120救护车,造成不良影响。
广东出台新规正当时
违规借车行为也暴露了制度执行和监督的不足。尽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不得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但仍有部分单位和干部顶风作案。这说明在公务用车管理、监督方面仍可能存在漏洞。
近日,广东正式印发《广东省省直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省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点击查看相关报道)。两个《办法》的印发,是对这几年广东公务用车管理实践探索的总结提炼。
这是广东结合公务用车管理实践探索对《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进一步细化,推动有关规定的落地落实,也是优化公务用车管理制度供给的重要举措,旨在进一步提升公务用车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数智化水平。
近年来,我国公车管理从粗放式治理逐步转向精细化、技术化。但是,仍需要警惕因“借”生腐、由“借”变贪。
企业白白将车借出去,看似是“亏本买卖”,实际上必有所图,他们看中的就是领导干部手中掌握的权力。那些打“借”字牌的领导干部,则是怀着侥幸心理,把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当成了耳旁风。
违规借车并非小问题,党员领导干部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自觉保持清醒头脑,始终做到秉公用权、依法用权、廉洁用权、为民用权。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教育提醒,强化精准监督,关注公款租用私车、借用执法执勤车辆等隐身变异问题,坚决纠治党员领导干部违规借用等问题。
来源:南方杂志
